原創情景短視頻:在借據上簽名但未註明身份,需要還錢嗎?
導語
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推出“正青春·與民同行”金融篇系列普法短視頻,以金融審判實例爲基礎,選取跟大衆生活聯繫密切的熱點話題,通過情景演繹的方式,講述生動鮮活的民事案例故事,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《民法典》條文,讓《民法典》走進羣衆內心,走入千家萬戶,爲美好生活保駕護航!今天推出《金融篇:在借據上簽名但未註明身份,需要還錢嗎?》。
金融篇:在借據上簽名但未註明身份,需要還錢嗎?
連雲港中院金融審判庭 法官助理 崔皓然
參演人員:李沛淋、韓雨欣、周笑
法條鏈接: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
第二十條:他人在借據、收據、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,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,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爲保證人,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編輯 | 陳嬌
供稿 | 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